关于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
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现就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是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等重大决策部署中,对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总体运行较好,但仍然存在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体制不顺、管办不分、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将政府部门建立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市场进行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积极稳妥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按照“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的总体思路,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整合利用好现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坚持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就是政府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将公共资源交易的操作权从相关部门剥离出来,建立直接隶属于政府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集中交易、规范运行。就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都要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网络交易系统平台实施交易活动,公开发布信息,规范交易规则和流程,建立综合专家库并从中抽取评标专家,严格交易现场管理,统一公示交易结果。
3.部门监管、行政监察。就是各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审批核备案情况、交易过程、履约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依法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制度完备、科技支撑。就是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管理和监督的法规制度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运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网上竞价等网上交易活动,实施电子监察,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见证和监督,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三、改革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体制。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协调。主要职责是: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确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等工作。
(二)公管委下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负责公管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和制度,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管,建设和管理综合专家库,协调管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中介机构,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投诉,并协调调查处理。
(三)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为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不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主要职责是: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是否完整,建立入场实施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现场交易信用档案;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整理、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见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全过程,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四)发挥各方监督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各个运行环节实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督促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批、监管等职责,确保主管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加强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严格交易过程监管、企业资质审核和代理机构管理;受理对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五)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监察对象全面履责、依法办事,严肃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渎职侵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市场主体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搞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机关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审计监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公开透明,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开有关过程和结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注意发挥市场主体之间、媒体、公众的社会监督,提高监督的综合效果。
四、加快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步伐
(一)对原隶属于政府各部门分散建立的交易平台进行功能、人员、编制的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设置专门的专家抽取室、评标室、开标室、拍卖大厅等场所,满足进场交易各方洽谈、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设施,安装必要的电子监测设备和监控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为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优良和廉洁高效。
(三)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科技水平。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各类信息发布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平台,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推广入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等覆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系统,积极推行建立市、县两级联网的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和网上竞价等手段,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网络化。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水平。
五、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
(一)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公管委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客观需要,确定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目录,明确进场交易项目的类别、规模和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网络交易系统平台进行。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部要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领域的公共资源要逐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中央和省驻阳泉单位、中央驻阳泉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在本系统、本部门依法监管的同时,接受当地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统一的综合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按照《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要求,由市公管办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各行业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综合专家库,进行专业分类,实现资源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专家要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直接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的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要严明评标纪律,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各行业分别对本行业的专家库进行资格审查、日常动态管理和维护。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和运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配套政策规定,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明确交易市场的工作范围、重点和程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和监督办法,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誉管理制度、服务行为准则等内控制度,要注意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坚持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并重,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中介机构代理行为。各类采购代理、招标代理等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承担中介代理业务。建立健全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要督促各类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禁止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中的涉密资料,禁止与交易各方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专门机构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加强公共资源市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与整合利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落实《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依托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政府要加强对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尽快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三)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推诿扯皮或为保护部门和地方利益而设置障碍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9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9日印发